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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须知:
  
  (1)本市及三县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学费即可到我校任何报名点报名;
  
  (2)外地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上)也可先报名,再办理暂住证;
  
  (3)军人,携带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兵证,请出具团级以上证明。注:户籍证明不予受理;
  
  二、身体条件:
  
  初次申请驾驶证的学员必须经重庆市车管所认定的有资格从事驾驶体检的医院体检合格。(江北校区学员只需每周日下午一点半到报名点参加体检 即可);
  
  (1)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2)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3)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 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4)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 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四、公安部“12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